| 索 引 号 | 640323017/2025-00020 | 发文时间 | 2025-12-28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 <盐池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 ||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对《盐池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盐应急规发〔2024〕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做好监督工作,汇聚民智,表达民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盐池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月12月28日至2026年1月7日。欢迎广大网民踊跃发表意见,积极为我县安全生产建设建言献策,并将具体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盐池县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524632707@qq.com。传真:0953-6010855。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8日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
《盐池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部分条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对《盐池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盐应急规发〔2024〕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举报人对同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修改为“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举报人对同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二)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三)国家机关、社区(村)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二)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岗位职责内发现事故隐患未向本单位内部报告,选择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五)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六)举报人大范围、无差别地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当前普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针对当前难以及时解决的共性问题进行举报的;(七)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八)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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