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5-00160 发文时间 2025-03-24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评价项目部宁榆天然气评价项目组(李23-30扩、李44-33扩、李29-31扩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评价项目部宁榆天然气评价项目组(李23-30扩、李44-33扩、李29-31扩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评价项目部宁榆天然气评价项目组: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评价项目部宁榆天然气评价项目组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盐池县大水坑镇莎草湾村、宋堡子村,青山乡旺四滩村集体土地2.0640公顷,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其中农用地2.0628公顷(灌木林地0.72公顷、天然牧草地1.3428公顷),建设用地0.0012公顷(采矿用地0.0012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评价项目部宁榆天然气评价项目组(李23-30扩、李44-33扩、李29-31扩等井)工程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临时生活用房。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9年3月23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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