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5〕005号
当 事 人: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个体工商户)(李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EGKW1T7R
经营者:李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体育馆财富中心一层
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一案,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4份,受理内容“举报盐池县花马池镇浪浪山民谣歌手没有演出证”“举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酒吧驻场无演出证以及公开歌单与实际不符”“举报盐池县体育馆北门的浪浪山民谣驻场无演出证及噪音扰民”“举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酒馆无演出证私自演出”。2025年7月22日16时17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王靖(30031321014)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体育馆财富中心一层的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亮照营业,现场舞台没有营业性演出活动。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2025年7月17日21时17分47秒至7月18日14时39分21秒、7月18日21时45分50秒至22时43分34秒、7月18日23时01分35秒至7月19日01时24分49秒、7月19日22时28分07秒至7月19日22时58分12秒、7月21日22时22分29秒至7月22日01时31分10秒均无监控视频记录,现场负责人杨某告知执法人员是为了逃避监控录像,自行关闭监控视频电源,于7月18日22时左右进行演出活动,约持续半小时演出结束。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07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10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一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7月22日18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合伙人)杨某见证。
2025年7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4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经营者李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营业执照》(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经营者李某某承认合伙人贾某某提前打电话征得自己同意2025年7月18日举办演出的事实,没有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对投诉人提供的演出视频内容和场所确认是在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演出。2025年7月24日下午,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经营者李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
2025年7月24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合伙人杨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杨某承认2025年7月18日举办演出的事实,并对投诉人提供的演出视频内容和场所确认是在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演出。同时杨某说明已向场所负责驻场的演职人员武某某支付了演出人员演出费用并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和工资明细截图。
2025年8月8日,投诉人杜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杜某某承认是因表妹唐某某打电话让自己举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并不是自己去消费时现场发现的,也没有相关演出视频及图片。
2025年9月16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合伙人贾某某和厨师贾某某分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贾某某和李某分别在各自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2025年7月18日举办演出的事实,并对投诉人提供的演出视频内容和场所确认是在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演出。
2025年9月17日,投诉人唐某某和刘某分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唐某某和刘某分别在各自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是通过以前某某酒馆员工群里看到的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举办演出的视频,视频是张某发到员工群里的事实。唐某某保存了张某发到员工群里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举办演出的视频。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告知执法人员演出视频是同学张某某发到朋友圈自己看到的,又转到员工群里。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拍摄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举办演出视频的张某某,张某某表示自己在外地上学,不便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做调查询问笔录,电话中告知执法人员视频是自己在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消费时现场拍摄的,应该是自己当时发的朋友圈被同学张某看到,具体什么时间拍摄的视频不记得了,因为朋友圈的视频已经删除,整个通话全程录音记录。
2025年9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2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明了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2025年7月17日21时17分47秒至7月18日14时39分21秒、7月18日21时45分50秒至22时43分34秒、7月18日23时01分35秒至7月19日01时24分49秒、7月19日22时28分07秒至7月19日22时58分12秒、7月21日22时22分29秒至7月22日01时31分10秒均无监控视频记录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和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和营业性演出,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经营者李某某承认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情况下举办演出的事实。
证据四:经营者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名合伙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名厨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投诉人提供的演出视频为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举办演出的事实。
证据五:合伙人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和工资明细截图1份,证明了合伙人杨某向演职人员负责人武某某支付工资等报酬、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是演出活动主办方。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演出活动是为了吸引顾客,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和举办演出活动所使用的演出器材为演职人员自带的事实。
证据六:《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演出场所为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事实。
证据七:视频拍摄者张某某的通话录音1份,证明了投诉人提供的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举办演出的视频为张某某在该场所消费时现场拍摄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的经营者李某某2025年7月18日在盐池县体育财富中心一层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3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不足3000元,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演出活动,改正违法行为。经调查,盐池县浪浪山民谣烧烤店举办演出活动是为了营造娱乐体验氛围,吸引客流,未向消费者收取观看演出费用,所使用的演出器材为演职人员自带,故不涉及演出器材并无违法所得。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0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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