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5〕006号
当 事 人: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吴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GAK4XY
经营者:吴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富春山居商业楼3-17号
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接待未成年人消费问题”。2025年7月24日17时53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尚思盈(30031321012)、左荣(30031321013)、王靖(30031321014)到达盐池县富春山居商业楼3-17号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向该场所经理张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7月24日18时20分,执法人员向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经营者吴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7月21日18时38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的1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进入该场所,于2025年7月21日21时29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1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离开该场所,2025年7月21日19时08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的1名疑似未成年人(一女)进入该场所,于2025年7月22日00时07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1名疑似未成年人(一女)离开该场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08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10时30分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一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7月24日20时3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经营者吴某及经理张某某见证。
2025年7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5日,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的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吴某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承认2025年7月21日有消费者(监护人)带领1名(1男)疑似未成年人和消费者(监护人)带领1名(1女)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的事实,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同时向执法人员提供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的菜单一份。
2025年7月28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图像查找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
2025年8月5日,经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工作人员比对场所监控视频图像只能识别一位消费者牛某的身份信息,另一位消费者无法识别信息。
2025年8月22日,消费者(监护人)牛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牛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7月21日带领自家儿子(未成年)在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中的1名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同时告知执法人员不认识现场检查照片(六)中带领孩子的另一位消费者。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存在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且存在区别对待客户的问题”。2025年8月25日15时53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尚思盈(30031321012)、左荣(30031321013)、王靖(30031321014)到达盐池县富春山居商业楼3-17号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8月11日18时42分由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四名疑似未成年人(4男)进入该场所三楼2号包间,2025年8月11日18时46分两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2女)进入该场所三楼2号包间,2025年8月11日23时23分由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该六名疑似未成年人(4男2女)离开该场所。执法检查于2025年8月25日18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某某见证。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接待未成年人消费的问题”。2025年8月26日15时47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左荣(30031321013)、王靖(30031321014)到达盐池县富春山居商业楼3-17号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8月21日23时18分由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1女,上身着黑色短袖)进入该场所三楼13号包间,于2025年8月22日01时58分离开该场所。执法检查于2025年8月26日19时4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张某某见证。
2025年9月3日,消费者(监护人)罗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罗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8月11日带领自家孩子和亲戚孩子(都未成年)在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十六、十七)中的6名(4男2女)未成年人和结账单现场检查照片(十八)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9月4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图像查找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
2025年9月17日,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电话告知执法人员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8月21日带领1名(1女)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的视频图像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识别出身份信息。
2025年9月18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各一份,分别调取了监护人提供的1名、6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年9月24日,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授权委托人张某某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承认对8月11日由监护人带领6名(4男2女)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并对7月21日1名(1男)未成年人和8月11日6名(4男2女)未成年人身份予以确认,向执法人员说明该场所未收取唱歌费用。
2025年9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26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34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35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8张,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和吴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吴某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张某某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名消费者(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7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提供的结账单和菜单,证明了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份和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统计决策子系统本人信息3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的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的经营者吴某2025年7月21日和2025年8月11日在盐池县富春山居商业楼3-17号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的经营者吴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1-3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合并处罚。盐池县凯仕曼音乐茶餐厅授权委托人张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未成年人均由家长(监护人)带领进入该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无违法所得。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00)的行政处罚(1.7月21日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2.8月11日当事人允许6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0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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