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5-11-03
打印: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5〕007号

当 事 人: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王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1G0UX2

经营者:王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广惠西街280

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有未成年人消费问题2025841608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王靖(30031321014)到达盐池县广惠西街280号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7312017分由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三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孩上身着红色短袖、一女孩上身着黑色短袖、一女孩身着格子连衣裙)进入该场所402包间,于20257312130分由带领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监护人)带领该三名疑似未成年人离开场所。现场负责人赵某向执法人员提供2025731402包间消费者冯某某联系电话为187****7575。执法检查于202584204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赵某

20258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815日,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14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581516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盐州南路115号)一楼104室(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5815日,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的授权委托人赵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王某某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授权委托人赵某承认2025731日有消费者(监护人)带领3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402包间消费的事实,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同时向执法人员提供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的菜单一份。

202594日,消费者(监护人)刘某某(和消费者冯某某是同包间的消费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刘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731日因家人聚会共带领3名未成年人在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402包间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的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七)的消费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917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1份,调取了刘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102日、103日盐池县银歌国际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20251091552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晓凤(30031321011)、王靖(30031321014)到达盐池县广惠西街280号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1022031分由两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身着绿色外套、一男身着灰色外套)进入该场所三楼308包间,20251022042分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身着黑色卫衣)进入该场所三楼308包间,20251022043分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一女身着绿色外套)进入该场所三楼308包间,20251022300分,由该四名监护人带领四名疑似未成年人一起离开该场所。20251031941分,由一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身着红色毛衣、一女身着白色毛衣)进入该场所三楼319包间,2025104053分,由该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离开该场所。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某向执法人员提供102308包间结账单1份和预定该包间消费者魏某某及联系电话199****0440103319包间结账单1份,执法检查于202510919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赵某证。

20251010日,消费者(监护人)魏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魏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02日因家人聚会,家中亲戚共带领4名未成年人在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三楼308包间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十三)中的四名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十七)的消费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1011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图像查找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同日,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执法人员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103日带领两名(一男身着红色毛衣、一女身着白色毛衣)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的视频图像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识别出身份信息。

20251016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一份,调取了监护人提供的4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1016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28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37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9张,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和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赵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人赵某所具有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赵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名消费者(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7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统计决策子系统本人信息5份、同户人员基本信息1份、户籍证明1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的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者王某某2025731日和2025102日在盐池县广惠西街280号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者王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1-3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合并处罚。盐池县银歌娱乐休闲会所授权委托人赵某积极配合调查,未成年人均由家长(监护人)带领进入该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无违法所得。20251020日,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00)(1.731当事人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的行政处罚;2.102当事人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11月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