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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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5〕008号

当 事 人: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田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K1W78A

经营者:田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福州南路398

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8月9日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有未成年人进入”。2025年8月12日15时47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盐池县福州南路398号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向该场所经理张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8月9日20时52分由四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孩上身着黑色短袖、一女孩上身着白色短袖)进入该场所三楼666包间,于2025年8月10日00时46分由带领进入该场所的四名消费者(监护人)带领该两名疑似未成年人离开场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1份,要求于2025年8月13日10时30分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一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8月12日19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经理张某某见证。

2025年8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3日,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田某某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承认2025年8月9日有消费者(监护人)带领2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三楼666包间消费的事实,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同时向执法人员提供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菜单一份。

2025年8月15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图像查找8月9日带领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

2025年8月15日,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执法人员8月9日带领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88****5911。

2025年9月2日,消费者(监护人)郭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郭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8月9日因家人聚会共带领2名未成年人在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三楼666包间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的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七)的消费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9月17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1份,调取了蔡某某等2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10月3日接待未成年人”。2025年10月9日17时3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尚思盈(30031321012)、左荣(30031321013)到达盐池县福州南路398号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向该场所经理张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0月3日19时51分有三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身着黑色上衣、一女身着半绿半白色上衣,一男身着蓝色上衣)进入该场所二楼豪包王包间,于2025年10月3日20时31分离开该场所;2025年10月3日19时59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进入该场所三楼306包间,于2025年10月3日20时29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离开该场所;2025年10月3日21时17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身着黑色上衣,一男身着橘色上衣)进入该场所二楼201包间,于2025年10月4日00时40分由消费者(监护人)带领离开该场所。执法检查于2025年10月9日21时2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经理张某和总经理王某某见证。

2025年10月11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图像分别查找10月3日19时51分、19时59分、21时17分带领的3名、1名、2名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

2025年10月11日,经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工作人员比对场所监控视频图像只能识别10月3日19时59分消费者付某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151****2746,对提供的10月3日19时51分和21时17分视频图像,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识别出消费者身份信息。

2025年10月20日,消费者(监护人)付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付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0月3日19时59分带领1名未成年人在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三楼306包间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十五)和(十六)的未成年人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7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1份,调取了闵某某1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年10月27日,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授权委托人张某某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授权委托人张某某对进入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共3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同时表示没有10月3日19时51分和21时17分消费者(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2025年10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和《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38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22张,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和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所具有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名消费者(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共有3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份和统计决策子系统本人信息1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3名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经营者田某某2025年8月9日和2025年10月3日在南路398号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的经营者田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1-3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合并处罚。盐池县魔方首领音乐会所授权委托人张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未成年人均由家长(监护人)带领进入该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无违法所得。2025年10月30日,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1.8月9日当事人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2.10月3日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1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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