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6〕001号
当 事 人: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王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8RH51C
经营者:王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民族西街232号
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盐池县公安局移交《关于盐池县星光汇KTV涉未成年人线索的函》。2025年11月19日16时02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尚思盈(30031321012)、王靖(30031321014)到达盐池县民族西街232号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冯丽琴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1月14日20时14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女,身着黑色羽绒服)进入该场所二楼K05包间,2025年11月14日21时02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男,身着黑色上衣)进入该场所二楼K05包间,2025年11月14日21时44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女,身着呢子大衣)进入该场所二楼K21包间。2025年11月14日23时29分,该三名疑似未成年人由民警带离该场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15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14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一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11月19日19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冯丽琴见证。
2025年11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1日,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的授权委托人冯丽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王某某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授权委托人冯丽琴承认2025年11月14日三位未成年人进入K05包间和K21包间消费,但不清楚什么时间进入的事实,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同时告知执法人员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没有纸质菜单,都是扫码点餐。
2025年12月22日,消费者李某某、沙某某分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李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1月14日因朋友过生日在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八)中右图身着黑色马甲的袁某某(未成年人)和监控视频中同包间身着黑色马甲的袁某某(未成年人)、身着黑色羽绒服的管某(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未收取唱歌费用。消费者沙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1月14日因自己过生日在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K05包间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八)中右图身着黑色马甲的袁某某(未成年人)、现场检查照片(五)中的身着黑色羽绒服的管某(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九)的结账单予以确认,同时对监控视频中同包间身着黑色马甲的袁某某(未成年人)、身着黑色羽绒服的管某(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未收取唱歌费用。
2025年12月26日,消费者方某某、郝某某分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方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2025年11月14日在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K21包间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七)、(八)中左图的朱某某(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十)的消费结账单予以确认,同时对监控视频中同包间身着绿色长款风衣的朱某某(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消费者郝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2025年11月14日在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七)、(八)中左图的朱某某(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十)的结账单予以确认,同时对监控视频中身着绿色长款风衣的朱某某(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未收取唱歌费用。
2025年12月29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1份,调取了袁某某、管某和朱某某3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年12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接处警登记表》1份、《关于盐池县星光汇KTV涉未成年人线索的函》1份,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42号)、现场检查照片共11张,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和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冯丽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人冯丽琴所具有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
证据五:授权委托人冯丽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名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共有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和本人信息2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的3名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的经营者王某某于2025年11月14日在盐池县民族西街232号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的经营者王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1次接纳1-3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盐池县星光汇娱乐会所授权委托人冯丽琴积极配合调查,该场所经营者未认真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经查无违法所得。2026年1月8日,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1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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