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5〕004号
当 事 人: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黄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G1GY5D
经营者:黄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西花园商业街1-18号楼
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有未成年人消费问题”。2025年8月1日16时31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盐池县西花园商业街1-18号楼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向该场所负责人黄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7月29日17时31分由两名消费者带领四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孩上身着白色短袖、一男孩上身着黑白条纹衬衫、一男孩上身着绿色短袖、一女孩上身着白色短袖)、18时27分由一名消费者带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一女孩身着紫色连衣裙)进入该场所,共计五名疑似未成年人(三男两女)进入该场所V06包间,一名消费者带领一名疑似未成年人(男孩上身着绿色短袖)于22时48分离开,两名消费者带领四名疑似未成年人(一男孩上身着白色短袖、一男孩上身着黑白条纹衬衫、一女孩上身着白色短袖、一女孩身着紫色连衣裙)于23时31分离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09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10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一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8月1日21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
2025年8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5日,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的经营者黄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盐池县咪乐餐厅《营业执照》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经营者黄某某承认2025年7月29日有家长带领5名疑似未成年人(3男2女)在该场所V06包间消费的事实,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8月7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图像查找7月29日带领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
2025年8月7日,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执法人员7月29日带领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监护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8xxxx4221。
2025年8月11日,消费者(监护人)杨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杨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7月29日和姐姐、弟媳共带领5名未成年人在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和现场检查照片(六)的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九)的消费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8月15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1份,调取了周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8月23日,本机关完成了该案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5年8月28日,本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5〕004号)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27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和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盐池县咪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盐池县咪乐餐厅的经营者是张建赟、经营场所是盐池县盐积北路5号、经营范围是小餐饮。
证据四:经营者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名消费者(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5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统计决策子系统本人信息5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的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的经营者黄某某2025年7月29日在盐池县西花园商业街1-18号楼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的经营者黄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盐池县潮畅音乐会所经营者黄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未成年人均由家长(监护人)带领进入该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无违法所得。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9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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