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2/2024-00017 | 发文时间 | 2024-11-18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发改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盐池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墓地价格的通知 | ||
县民政局:
为加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和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依法规范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和集体决策等程序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盐池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墓地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收费
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盐池县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殡葬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公益性墓地价格
1.公益性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盐池县大墩梁公益性墓地销售价格按照县民政局2021年委托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盐池县五福陵园的房地产、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设备及其车辆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宁力天〔2021〕〈综〉第3-008-01号)评估的墓位建造成本价销售,具体销售价格按附表2规定执行。
2.墓地管理费按照墓位销售价格相应比例收取。墓位使用年限每20年为一个周期。墓地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土葬墓按墓位销售价格的12%一次性收取,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优惠减免政策
1.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由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因公安机关等特殊原因或无人认领所致遗体发生的殡葬费用,可予减免。
2.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墓位价格优惠,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 10%。
3.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墓位费。
四、加强日常监管
1.严格公示制度。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价格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殡葬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对殡葬用户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2.强化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墓地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殡葬经营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殡葬收费和价格有关政策,对违反殡葬收费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盐池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2.盐池县大墩梁公益性墓地价格表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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