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6/2025-00041 发文时间 2025-03-25
发布机构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惠农(防返贫)政策 (三十六)条
盐池县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惠农(防返贫)政策 (三十六)条

一、特色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条  滩羊产业

1.提升滩羊供种能力。县内投放优质种公羊5000只,每只补助1000元。支持70家滩羊三级繁育示范场(户)扩群增量、提纯复壮,核心繁育群200只以上,配套应用生产性能测定等技术,每个滩羊繁育示范场(户)补助4.5万元。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带动扩繁优质母羊3万只以上,每只补贴饲草料100元。

2.家庭牧场培优育强支持55家存栏300只以上的家庭牧场改造提升养殖棚圈、饲草料棚等设施,配套饲草料加工、机械化饲喂等设备,提高标准化养殖水平,每补贴不高于10万元

3.行业龙头带农。充分利用饲料加工厂配套设备加工生产畜牧养殖系列饲料产品,向全县滩羊养殖经营主体推广使用滩羊专用饲料10000吨,按照每吨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社会组织助农。

经营主体补栏认购。企业、村集体经济依据滩羊协会活羊市场销售指导价格(实时动态发布)且不低于该市场指导价格,在盐池滩羊销售淡季(3—9月份),补栏认购县域内农户养殖纯种二毛羔羊给予补助。对补栏认购1000只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每只二毛羔羊补助40元;对补栏认购5000只及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每只二毛羔羊补助60元;对补栏认购10000只及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每只二毛羔羊补助80元。

经营主体订单养殖。一是企业认购纯种盐池滩羊,签订盐池滩羊订单养殖、保价收购合同,依照合同签订期限,高于当日盐池滩羊市场交易价格(以滩羊产业协会提供调查数据为准)1/斤进行屠宰收购,在市场价格低于26/斤时企业则按照最低26/斤进行屠宰收购,并在滩羊协会备案,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年完成20000只以上认购屠宰任务的经营主体,每只滩羊给予补助30元。二是协调金融机构对开展订单养殖、保价收购模式的经营主体给予1年的贷款利息补贴经营主体向实施主体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同时提供盐池滩羊订单养殖、保价收购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贷款期满后提交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依据利息支付凭证全额贴息。经营主体认购农户养殖纯种滩羊数量超出签订《认购协议》的认购数量时,继续按照上述认购政策执行。

鼓励滩羊养殖村集体经济与销售企业结对。组织企业与互助村集体签订合作协议。一企一村结对子帮助滩羊养殖村集体经济养殖销售滩羊销售额达到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含300万元),给予销售企业10万元奖补,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企业20万元奖补。村集体经济购买农户滩羊可参与经营主体补栏认购政策,销售企业销售结对子村集体经济养殖的滩羊不同时享受经营主体屠宰认购政策。

第二条  绿色食品产业

1.黄花种植补助。鼓励在具备灌溉条件的农田开展新移栽黄花和老黄花更新复壮,户均种植面积不超过10亩,按1200/亩标准分两年进行补助,其中2025年移栽当年每亩补助700元,2026年复验合格后补助500元。对2024年移栽的黄花复验合格后每亩补助500元。

2.小杂粮种植补助。针对脱贫户种植荞麦、谷子、糜子等小杂粮的脱贫户每亩补助30元。

3.大豆种植补助。2025年计划对单种大豆种植户按100/亩给予补贴。

4.推广专用包装箱。黄花产业发展协会负责,制作印有盐池黄花菜公用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标识的10kg包装箱15万个,补助标准2/

第三条  牧草产业

1.一年生牧草种植。针对脱贫户种植苏丹草、燕麦草、饲用谷草等一年生优质牧草进行补助,按照比例进行补助,补完为止。

2.青贮制作。计划制作全株玉米青贮20万吨,补助标准按实际验收吨数后进行核算,补助不高于40元每吨(企业补助上限为20万元)。

3.柠条平茬。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平茬柠条并转化为饲草利用。盐池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柠条平茬作业由专业服务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专业服务组织和林权所有者15/亩的补助;林权所有者自主平茬的,给予30/亩的补助。

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5年补助草原禁牧面积710万亩,每亩补助7.5元。

5.饲草品种推广。由各乡镇组织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及农户种植沙芦草、牛枝子2000亩(沙芦草水地500亩、旱地500亩,牛枝子水地500亩、旱地500亩),水地和旱地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1000元和500元,分三年按4:3:3的比例兑付

第四条  肉牛、奶牛及其他畜禽产业

1.牛奶产业。推广性控冻精0.5万支,每支补贴100

2.生猪产业。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引进的种母猪每头补助不超过800元,计划引进种母猪500头。

3.扶持滩鸡产业依托融盐农产品公司对全县滩鸡养殖场(户)订单收购滩鸡10000只,给予5万元补助;每增加1000只,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按照屠宰市场价10/只,其中政府补助屠宰费3/只。

第五条  中药材及盐碱生物产业

封闭区域甘草封育补植补助240/亩,分三年按4:3:3的比例,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甘草育苗、直播及移栽补助300/亩,黄芪补助200/亩;单纯甘草及黄芪种植300亩及以上的,银柴胡种植700亩及以上的,板蓝根种植1500亩及以上的,每个补助20万元。

鼓励村集体经济开展中药材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花马池镇、惠安堡镇、高沙窝镇、王乐井乡、青山乡、冯记沟乡建设水地甘草种植示范基地5个,实施甘草移栽200亩,每个补助20万元,大水坑镇、麻黄山乡建设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2个,种植苦参1000亩以上、银柴胡500亩以上、黄芩500亩以上的每个补助20万元。

螺旋藻养殖棚补助1000/座、螺旋藻育种棚补助1万元/(要求:均面积不小于1亩且投入使用);盐卤水养殖海水鱼、虾类养殖大棚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每亩补助1万元;对新投入的设施、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价款的1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资500以上的按照总价款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且投入养殖的盐碱生物适应性新品类,引种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引种总价款的20%予以支持(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乡镇小产业补助项目。支持乡镇发展适合本地的特色产业项目,对全县脱贫户(含监测对象)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支持,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每户享受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庭院经济

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展庭院经济,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补助。

1.发展庭院特色种植。当年新建的冷棚(暖棚),按照小拱棚建设要求建设、钢筋支架、镀锌管,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每户补助2000元;已享受过冷棚(暖棚)蔬菜种植补助的农户,2025年持续种植的,每户补助1000元。当年新种植的庭院露地蔬菜,要求栽满种严,每户种植面积不低于3分,每分补助100元;已享受过露地蔬菜种植补助的农户,2025年持续种植的,每分补助50元。

2.发展庭院特色手工。充分利用房屋庭院,建立小作坊、小加工厂,进行豆制品、榨油、农产品精包装加工、传统食品(面食、豆腐、粉条、调味品等需营业执照)、生产生活用品或手工艺品加工(草编、刺绣、缝纫、剪纸、民族手工艺品等),每户补助3000元。已享受过庭院特色手工补助的农户,2025年持续经营的,每户补助1500元。

3.发展庭院特色休闲旅游。利用自有庭院发展特色民宿(可同时入住5人以上游客)、家庭旅馆、休闲农庄、农家乐、小型采摘园等,打造一批精品田园和美丽庭院。每户补助5000元。已享受过庭院特色休闲旅游补助的农户,2025年持续经营的,每户补助2000元。

4.发展庭院生产生活服务。支持农户利用自有庭院设立电商销售点、直播带货点、快递代办点等,开办小超市、小餐饮、理发店、修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年销售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每户补助2000元。已享受过庭院生产生活服务补助的农户,2025年持续经营的,每户补助1000元。营业地点必须在自家庭院,为村民服务,镇区内的商户和国道两侧的商户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金融扶持政策

第八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对脱贫户(监测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的贷款,原则上执行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含)、免担保免抵押、3年期(含)以内、鼓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财政贴息政策。2025年,财政资金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金额的80%,贷款户承担利息金额的20%。对确有发展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小额信贷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追加的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与5万元以下贷款条件相同,但不享受贴息政策,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九条  村级互助资金

对全县村级互助资金全部执行基准利率借款。

第十条  富民贷

由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向盐池县境内、具有盐池户籍且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户、监测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年龄限定在18(含)-65(含)周岁;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一条   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为全县各行政村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贷款用途必须坚持用于发展生产,贴息方式为每季度贴息,贴息利率按照贷款当月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低于贷款当月市场报价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息。

三、乡村振兴健康保政策

第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提供保障,身故按保额上限赔付、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年度赔付限额70000/人。

2.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诊疗发生的需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年度赔付限额5000/人。保险费为45/人,财政补助30/人。

第十三条  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剩余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保目录外全自费费用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赔付。保险费为25/人,保费全部由群众自筹。一是剩余医疗费用报销(目录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后仍需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报销。年度赔付限额30000/人。二是全自费费用报销(目录外):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外全自费费用,减去免赔额后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报销,免赔额3000元。年度赔付限额30000/人。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小麦500/亩,保费20/亩;玉米500/亩,保费20/亩;马铃薯600/亩,保费30/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亩,保费20/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枸杞(果实)2000/亩,保费120/亩。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露地蔬菜(黄花菜)1000/亩,保费50/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亩,保费400/亩;拱棚3000/亩,保费120/亩;牧草(苜蓿、禾草)600/亩,保费30/亩;小杂粮(荞麦)300/亩,保费15/亩;林果(枣、杏果实)800/亩,保费48/亩;中药材(金银花、甘草、麻黄、芍药)600/亩,保费36/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亩,保费30/亩。

第十五条  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头,保费180/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头,保费360/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头,保费600/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头,保费90/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头,保费40/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头,保费150/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头,保费300/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头,保费500/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只,保费30/头。

第十六条  森林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公益林1000/亩,保费2/亩;商品林1300/亩,保费5.2/亩。

2.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补贴对象为在盐池县境内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人自缴20%;脱贫户、监测户投保人自缴保费在一般户的基础上减半缴纳。

五、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七条  铁杆庄稼保

鼓励农村外出转移就业人员自愿购买保费50元的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险,其中个人承担15元,县政府承担35元。保障在外出务工的路途中或者在外出务工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保额、伤残等级进行赔付,每人年度最高26万元。

第十八条  一次性交通奖补

1.就业资金一次性交通奖补。对盐池县户籍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

2.衔接资金一次性交通奖补对盐池县户籍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的,提供银行打卡工资流水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或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外出务工证明,经所在乡镇、村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即可给予奖补。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补,6个月以上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的一次性交通奖补。

3.闽宁劳务协作。深化闽宁劳务协作,年输出盐池籍城乡劳动力30人,稳定就业3个月每人奖补3000元,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每人奖补6000元。

第十九条  自主创业和务工就业(灵活就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以上的盐池籍脱贫人口、监测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对运行正常的企业(有营业执照)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出具务工证明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盐池籍脱贫劳动力、监测户(含移民搬迁户中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务工就业补贴,经所在村、乡镇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即可给予补贴。全年对脱贫户、监测户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贴4700人。

六、全民健康水平提升政策

第二十条  脱贫患者便民服务政策

对脱贫患者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住院押金,在区内外异地就医中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脱贫患者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分类救助标准如下(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100%救助,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救助,救助限额为16万元;

4.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脱贫人口中发生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人员确定为因病致贫返贫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第二十二条  脱贫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实施大病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

严格落实2025年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缴费标准是0/年,补助400元;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每人每年自缴80元,补助320元;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自缴120元,补助280元;脱贫人口每人每年自缴220元,补助180元。

第二十四条  远程门诊服务政策

对需要远程视频门诊的盐池县户籍农村人群,挂号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每就诊一位患者补助8元挂号费,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上级的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为脱贫人群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因病致(返)贫风险人群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其他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孕产妇保健服务

为全县农村孕妇进行中期唐氏筛查(孕中16-20+6)和胎儿四维彩超检查(孕中22-26),促进我县儿童的健康成长。

七、农村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

对全县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残疾家庭及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施一免一补政策。按照免除保教费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900元标准补助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资助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并对脱贫家庭学生、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及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小学和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1250元和1500元,非寄宿生为625元和750元。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资助

对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救助、烈士子女、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平均每生每年按照2300元标准分类享受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残疾学生每生每年按照800元标准免除学杂费。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免除所有在校生学费、课本费。对一、二年级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生每年按照2300元标准分类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雨露计划

对脱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就读中、高职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期间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每学年分为春、秋两学期。

第三十二条  高校助学救助

团县委、工会等相关部门对当年考入本科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给予2000—5000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燕宝慈善救助

燕宝慈善基金会给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当年被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录取的盐池中学毕业学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

对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和在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本、专科不高于20000元,研究生不高于25000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第三十五条  其他资助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及特教中心按照每生每天6元的标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全县中小学县域内户籍寄宿生,中小学生(含特教)每月按照0.25/公里标准补助4个单趟,高中生每月按照0.25/公里标准补助2个单趟,每学期按照5个月进行核算。(具体以教体局核算为准)。

八、困难救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城乡低保与特困供养

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6120//年,分档救助,D280/月、C350/月、B400/月、A530/月。分散特困供养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00元、670元,护理补贴为失能380/月,半失能220/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00/月,护理补贴为失能1430/月、半失能860/月。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生活补贴165/月,非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生活补贴50/月,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30/月。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80-89周岁(城市户)450//月;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80-89周岁(农村户)270//月,90周岁及以上500//月。普惠高龄津贴80-89周岁100//月,90周岁及以上200//月。

  

  

  

                           中共盐池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池县农业农村

                                      二〇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