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4/2026-00037 | 发文时间 | 2026-03-24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教体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教育体育局 盐池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盐池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各幼儿园:
现将《盐池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教育体育局 盐池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逐步推行
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减轻家庭教育负担,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县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对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按照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减免。
“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是指幼儿园大班在园儿童(含混龄班适龄儿童),混龄班中符合年龄条件的儿童按大班标准免除费用,其余年龄儿童按原标准收费。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正式学籍,即可按规定享受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没有次数限制。
第三条 严格学籍管理 统一使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安排专人负责学籍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学籍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熟练掌握相关规定与操作要求。年满6周岁原则上应入小学,例:2025年秋季学期年满6周岁儿童(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确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经教体局批准后方可继续留园。未满3周岁幼儿建议入托班,3-6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按年龄科学编班,同时,加大家长政策宣传,引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制要求安排子女合理入园。
第四条 免除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发改价发〔2025〕46 号)对保育教育费的收费标准(自治区级示范园270元/人·月;一类幼儿园200元/人·月;二类幼儿园140元/人·月;三类幼儿园120元/人·月),全额免除保育教育费。
若收费价格调整后,可根据最新文件精神执行。民办幼儿园参照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免,未参与分类定级的幼儿园参照县域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低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出免除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小学附设幼儿班(含混龄班)按照实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免除学前一年(大班)幼儿保育教育费。
第五条 资金保障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中央财政按核定生均补助标准及在园幼儿人数,承担免保育教育费的80%;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资金给予专项支持学位扩容与师资保障;地方财政配套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免费政策实施后,相应学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不再重复享受原自治区保教费免除政策,但生活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第六条 实施过程
1.核实学籍。各幼儿园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幼儿学籍转入、补录与系统上报工作;以秋季学期9月30日、春季学期3月31日学籍系统最终确认的大班幼儿数为基准,逐班核实本园符合“免费学前教育”条件的儿童信息,形成《免保育教育费幼儿花名册》,由幼儿园园长及学籍管理员签字确认。
2.建立台账。以班级为单位对照学籍信息建立《免除学前一年保育教育费资助资金台账》。
3.及时公示。各幼儿园需将确认符合免除保育教育费幼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收到异议的,由幼儿园成立核查小组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情况说明》《公示现场照片》《免费幼儿花名册》经班主任、学籍管理员、园长签字,幼儿园加盖公章(乡镇中心小学注销后,原所辖乡镇幼儿园无法人的,根据《盐池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撤并学校管理的通知》(盐教发〔2025〕64号),由各管辖园统一汇总并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幼儿园存档,一份报送至教体局。
4.费用拨付。教体局将结合各幼儿园报送的免保教费幼儿花名册进行经费核算,后按程序将经费拨付至各幼儿园。
5.资金管理。各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台账,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奖励机制的通知》(宁财教发〔2016〕1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发改规发〔2021〕3号)精神,将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保教质量提升,不得挪作他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现 “先收后退”“只收不退” 等违规行为。严禁随意增设未经批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
6.强化宣传。各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官网、公众号、家长会、校园公告栏等媒介,广泛宣传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及咨询方式;主动回应家长关于“免费范围”“经费使用”等关注问题,避免政策误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7.加强监督。县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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