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323021/2025-00078 发文时间 2025-07-29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公示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公示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1批次生姜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2025年5月21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盐池县陈大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是2.09公斤。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批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3.4mg/kg,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盐池县陈大蔬菜批发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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